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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我所律师代理案件荣获2023年度商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非诉典型案例

2024-05-15 浏览次数:1164

2024年5月11日,北京商标协会召开2023年度北京商标十大诉讼典型案例和十大非诉典型案例推介发布会。我所肖越心、习卫红代理“望京小腰”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荣获“2023年度商标十大诉讼典型案例”;肖越心、宋梦瑶代理“歪脖子三维标志”系列商标驳回复审案荣获“2023年度商标十大非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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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望京小腰”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01、案情简介


“望京小腰”是由刘某某于1997年创立的餐饮品牌,最早是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地区路边摊位经营烧烤,因最出名的菜品是烤腰子,故取名“望京小腰”。2013年,刘某某开始与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合作,共同在北京望京的九朝会中继续经营烧烤店铺,使用“望京小腰”品牌。2013年12月,先明赫公司在第43类餐馆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望京小腰”商标,即本案诉争商标,并于2014年与刘某某共同投资成立北京望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用以经营“望京小腰”品牌。自2018年起,望小腰公司开始发展“望京小腰”品牌加盟店,至2019年已发展全国门店100多家,并被众多明星打卡推荐,成为了网红烧烤品牌。


本案诉争商标为第13685299号“望京小腰”商标,申请日为2013年12月6日,注册日为2017年4月7日,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项目。2019年8月9日,第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申请宣告无效,理由之一是先明赫公司名下持有400多件商标申请/注册,并包含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注册的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多达490余件,除诉争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多个与国内外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将宗教用语注册为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具有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故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先明赫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一审中补充递交了大量证据,一方面证据可证明“望京小腰”品牌由刘某某创立的情况,其与先明赫公司合作经营的情况,以及“望京小腰”的知名度情况;另一方面证据可证明其他多个商标均是先明赫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开设的其他公司所创立并经营的知名品牌,由先明赫公司申请注册这一系列商标是得到蔡某某名下其他实际经营前述品牌的公司的认可和授权的;再一方面证据可证明“虾跳墙”、“操场火锅”等品牌亦已经由先明赫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持有的其他公司投入实际经营。先明赫公司由此主张诉争商标的申请具有合法权源,且其申请注册400多件商标的行为既不存在恶意、亦不构成囤积,不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大多形成于2018年以后,而市场使用含有望京小腰字样的餐饮企业已经较多。此外原告申请注册商标多达490多件,除诉争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或服务申请注册了‘虾跳墙’、‘滴滴趣味’、‘色即是空’、‘红佛陀’等商标。其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并由此认定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先明赫公司不服,继续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除诉争商标外,先明赫公司虽然先后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但三横一竖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也不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之行为,且先明赫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对诉争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实际投入了商业使用,故诉争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02、争议焦点


先明赫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该焦点问题又可以被分解为两个问题:其一,先明赫公司注册诉争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批量恶意抢注;其二,先明赫公司注册诉争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批量恶意囤积。


03、案件影响力


1、本案属于极为罕有的非从法律适用、而是从实体上推翻《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认定结果的案件;

2、本案代理人在较为深刻的层面详细分析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适用要件,包括如何认定批量恶意抢注以及批量恶意囤积等要件;同时,如确实存在批量注册情况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是否可以普遍适用于所有商标,或仅针对其中涉及恶意抢注或者恶意囤积的商标这一问题,代理人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同类型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3、目前绝对条款、恶意条款的适用范围是否存在过分扩大化,是业内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案对于如何圈定绝对条款的合理适用范围,从法理、立法宗旨层面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具有参考意义。



二. “歪脖子三维标志”系列商标驳回复审案


01、案情简介


当事人“巴赫特股份公司”系位于法国教皇新堡葡萄酒产区的酒庄,早在20世纪五十年代推出了名为“歪脖子”的葡萄酒从而声名大噪并享誉至今。其酒瓶如其名,为瓶颈倾斜不规则的异形瓶。

当事人将“歪脖子”酒瓶在我国申请注册为三维标志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我所肖越心律师及团队代理当事人提起本案驳回复审。经过驳回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歪脖子”酒瓶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进而对该件商标初步审定。


02、代理思路


首先,本案申请商标作为三维标志商标,鲜有成功案例可予借鉴;特别是申请商标的三维标志上不带任何文字或图形商标,注册难度更大。

其次,本案驳回通知仅基于显著性理由予以驳回,但案件实际至少涉及四个法律障碍:

其一,纯酒瓶是否具有足够的显著性,能够据以识别产品来源,包括该设计是否为基本的几何形状、或装饰性的立体形状,或是否为行业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

其二,申请商标作为盛放酒液的瓶子,是否构成因商品性质产生的形状;

其三,申请商标是否属于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形状;

其四,申请商标是否为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其中第一个问题在法理上又主要涉及商标的可识别性以及可区分性问题;第二、三、四个问题涉及作为商标的三维标志与作为外观设计的产品包装或产品本身之间在法律要素上的区别。

代理律师从从前述四个问题的立法逻辑、商标法的设置初衷、商标权本身的法律价值等维度出发,非常深入的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对驳回理由的回应,最终说服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了当事人的注册申请。


03、案件影响力


1、本案属于非传统商标的新型案件,中国境内乃至世界范围内,三维标志商标成功注册的数量仍十分稀少,可借鉴的成功案例亦极少,本案的成功代理,对我国保护三维标志商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部分成功注册的三维标志商标均带有文字,以通过文字的显著性来提高标志整体的显著性,本案申请商标为纯三维标志,并无任何可识别的文字或图形。本案最终获准注册难度非常大,具有较强的典型性;

3、本案仅是以显著性问题为由驳回,但实际上三维标志除缺乏显著性障碍外,还可能基于因商品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等因素被驳回。本案代理人除在精细化处理显著性问题的同时,亦对前述其他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研究,并最终打消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部疑虑,协助当事人取得注册;本案中代理人对于显著性问题和三维标志的其他注册障碍问题的分析阐述对后续其他类似案件均具有一定的借鉴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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